进一步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1号)要求,根据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针对多元化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各项保障措施,精准提供关爱服务,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二、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一)加强机构平台建设。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拓展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全面实行孤弃儿童区域性机构养育工作,加快完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的养育、治疗、康复、特教等社会服务功能,纳入定点康复机构,鼓励设立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向社会残疾儿童、特别是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延伸服务,实现“康复一个孩子,解困一个家庭”。非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在妇儿工委统筹协调下,将儿童之家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重点内容,鼓励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儿童之家,加大各级各部门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统筹资金,发挥效益,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示范性儿童之家建设。完善儿童之家建设和运行的基本规范,把儿童之家打造成关爱保护儿童的前沿阵地和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关爱服务的爱心场所。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儿童督导员”,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儿童主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根据实际也可由其他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支持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加大业务培训。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培训内容要突出工作职责和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